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8號聲請人乙○○原聲請上列聲請人乙○○(原聲請人丙○○之子,原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7年4月1日提出聲請後,業於97年4月15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花蓮市○○里○鄰○○街○○號五樓之9)於民國97年1月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順龍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景源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