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債務人 趙辛皇 代理人 饒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4.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8年3月至110年2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8年3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8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8.說明債務人自108年3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9.債務人稱現在係打零工,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即提出於本院。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債務人配偶之戶籍謄本、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8年3月迄今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及提出收入證明文件。並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3.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16.債務人子女之戶籍謄本、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7.倘債務人之子女仍在就學中,請提出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教育費用之明細、扶養費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18.查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依本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並核以110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7,668元之1.2倍即2萬1,202元【計算式:17,668×1.2=21,202】,認債務人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支出達4萬1,211元,超過上開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標準,並重新提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9.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