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貿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聖貿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聖貿與 李俊鵬 、 羅天吏 及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機房端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或轉帳到附表所示帳戶,林聖貿、李俊鵬、羅天吏及另一男子於民國109年7月4日、5日,共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林聖貿持附表所示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詳細時間、地點、帳戶、金額如附表所示),李俊鵬在旁把風,羅天吏在車上或附近等候,林聖貿提領所得款項交給李俊鵬轉交羅天吏,羅天吏將當天領得款項交給另一成員,以此方式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隱匿去向,林聖貿並分得提領款項1%作為報酬。
二、案經 陳彥佑 、 李健 綾、 林宜珍 、 曾奕耀 、 楊如玉 、 阮志翔 、 陳莉蓉 、 楊佳蓁 、 李杰東 、CHANOIYEEPESSY(中文名 陳藹儀 )、 吳俊輝 、 阮映虹 、 黃弈翔 、 羅語婕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之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聖貿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因該部分之被害人不詳,而
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特定該部分遭詐騙之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應認為係接續對同一不詳年籍之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所得,而論以接續一罪為適當。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附表編號11所示被害人陳莉蓉因受詐騙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盧玉容 之恆春南門郵局帳戶),惟該人頭帳戶於陳莉蓉匯款前即有「異常交易」,陳莉蓉於109年7月5日17時0分許匯款後,該人頭帳戶嗣即於同日18時45分許列為「警示帳戶」,陳莉蓉所匯入之款項並經圈存抵銷,有盧玉容之恆春南門郵局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162頁),然金融帳戶具提存款、匯款等多項功能,持有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者,就該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即得為提取、轉匯等處分,允無疑義,而被害人陳莉蓉所匯之款項已於109年7月5日17時0分許匯入該人頭帳戶內,縱因該人頭帳戶事後經列為警示帳戶,致帳戶內之款項未遭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提領,然該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既在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持有管領中,於上開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戶凍結其內現款前,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實際上已處於得領取之狀態,對該等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縱因事後有被害人報案,人頭帳戶因而列為警示帳戶停止相關交易功能,受匯金融機關嗣後之處理為保護被害人、減低被害人損害之金融法規、或行政命令介入而致無法提領,然此對於本案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原已取得對陳莉蓉匯入款項之占有管領並不生影響,故被告就附表編號11所示之犯行,仍應成立詐欺取財之既遂犯;然因被害人陳莉蓉遭詐騙之該筆款項已經圈存抵銷,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未及提領,而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故僅屬洗錢未遂。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1所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㈢核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10、編號12至15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又被告前揭所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㈣被告與共犯李俊鵬、羅天吏等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所示個別被害人,或有2次以上之電話詐騙,致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或轉帳至附表所示帳戶,惟就個別被害人而言,被害法益同一,均屬財產法益,被害人遭騙之時間緊接,於短期內匯入指定帳戶,故渠等對同一被害人所為詐騙之複數舉止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不宜強行切割,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而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然個別被害人之間,因不共財產,法益各別,受騙時間、地點不同,且財產犯罪係為保護各別財產法益而定,故詐欺罪數之計算,應依被害人人數而計。故被告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應各論以15罪,而予分論併罰。㈥再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犯罪均自白犯行,爰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㈦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提
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並將之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製造金流斷點,促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安全之危害不容小覷,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本案擔任車手,可得提領款項之1%作為報酬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被告於本案提領詐欺款項如附表「車手提領時間、金額」欄所載,總計新臺幣(下同)1,683,000元,是被告分得報酬共計16,830元(計算式:1,683,000元×1%=16,83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元)匯入帳戶車手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元)提領地點主文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空白、8、11)不詳解除分期付款⒈109年7月4日14時8分許、99,999元⒉109年7月4日14時15分許、29,989元⒊109年7月4日14時18分許、29,989元盧玉容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4日14時22分許、2萬元⒉109年7月4日14時23分許、2萬元⒊109年7月4日14時24分許、2萬元⒋109年7月4日14時25分許、2萬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鹿和店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⒌109年7月4日14時31分許、2萬元⒍109年7月4日14時33分許、19,000元⒎109年7月4日14時34分許、2萬元⒏109年7月4日14時35分許、2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全聯鹿港長安店 國泰世華 ATM⒋109年7月4日20時7分許、29,985元⒌109年7月4日20時10分許、11,911元⒍109年7月4日20時13分許、7,985元 吳孟修 申設之中華四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109年7月4日20時25分許、2萬元⒑109年7月4日20時26分許、2萬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樓 萊爾富 超商鹿港鹿草店ATM⒎109年7月4日20時30分許、29,986元⒒109年7月4日20時31分11秒許、2萬元⒓109年7月4日20時31分49秒許、5,000元⒔109年7月4日20時32分許、15,000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OK超商鹿港泳福店ATM⒏109年7月4日20時37分許、18,018元⒕109年7月4日20時42分許、18,000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⒐109年7月5日0時17分許、29,988元⒖109年7月5日0時19分8秒許、6萬元⒗109年7月5日0時19分49秒許、3萬元(其中含楊佳蓁匯款29,988元、陳藹儀匯款29,985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⒑109年7月5日16時20分許、3萬元⒒109年7月5日16時28分許、3萬元⒓109年7月5日16時32分許、3萬元⒔109年7月5日16時35分許、4,000元 蔣甯芳 申設之台新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⒘109年7月5日16時35分許、12萬元⒙109年7月5日16時36分許、4,000元(其中含吳俊輝匯款29,985元)彰化縣○○鎮○○巷00號全家超商鹿港天后店台新ATM⒕109年7月5日17時38分許、29,989元 徐采惠 申設之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⒚109年7月5日17時44分許、2萬元⒛109年7月5日17時45分許、1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元大銀行鹿港分行ATM⒖109年7月5日17時55分許、29,985元109年7月5日18時20分許、2萬元109年7月5日18時21分許、1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OK超商彰化鹿東店聯邦銀行ATM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楊如玉解除分期付款⒈109年7月4日14時9分許、99,999元⒉109年7月4日14時13分許、49,988元盧玉容申設之恆春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4日14時49分許、6萬元⒉109年7月4日14時51分許、6萬元⒊109年7月4日14時52分許、3萬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⒊109年7月5日13時56分許、99,999元⒋109年7月5日13時57分許、99,999元蔣甯芳申設之國泰世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109年7月5日14時4分許、2萬元⒌109年7月5日14時5分許、2萬元⒍109年7月5日14時6分許、2萬元⒎109年7月5日14時7分許、2萬元⒏109年7月5日14時8分許、2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OK超商彰化鹿東店聯邦銀行ATM⒐109年7月5日14時14分許、2萬元⒑109年7月5日14時15分0秒許、2萬元⒒109年7月5日14時15分38秒許、1萬元彰化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福興福鹿店台新銀行ATM⒓109年7月5日14時24分許、2萬元⒔109年7月5日14時25分許、2萬元⒕109年7月5日14時26分許、1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鹿正店ATM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陳彥佑解除分期付款⒈109年7月4日16時40分許、29,985元⒉109年7月4日16時45分許、20,123元 蘇詩涵 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4日16時50分許、2萬元⒉109年7月4日16時51分許、2萬元⒊109年7月4日16時52分許、1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華南銀行鹿港分行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⒊109年7月4日17時5分許、3萬元⒋109年7月4日17時21分許、2萬元⒌109年7月4日17時22分許、1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鹿港桂花店ATM⒋109年7月4日17時41分許、3萬元⒌109年7月4日17時44分許、1萬元⒍109年7月4日17時56分許、2萬元⒎109年7月4日17時57分許、2萬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鹿和店ATM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李健綾 小三 美日工作客服解除分期付款109年7月4日20時37分許、28,780元 邱姍姍 申設之合作金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4日20時42分許、2萬元⒉109年7月4日20時43分許、8,000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李杰東解除分期付款⒈109年7月4日20時46分許、23,998元⒉109年7月4日20時51分許、14,985元吳孟修申設之中華四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4日20時58分許、2萬元⒉109年7月4日20時59分許、19,000元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鹿港天后店國泰世華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林宜珍小三美日工作客服解除分期付款109年7月4日22時48分許、20,985元邱姍姍申設之合作金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4日23時0分許、2萬元⒉109年7月4日23時2分許、1,000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楊佳蓁解除分期付款⒈109年7月5日0時3分許、29,988元吳孟修申設之中華四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5日0時14分許、2萬元⒉109年7月5日0時15分許、1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全家鹿港車站店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⒉109年7月5日0時16分許、29,988元⒊109年7月5日0時19分8秒許、6萬元⒋109年7月5日0時19分49秒許、3萬元(其中含不詳被害人匯款29,988元、陳藹儀匯款29,985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⒊109年7月5日0時19分56秒許、29,985元⒌109年7月5日0時22分許、2萬元⒍109年7月5日0時23分許、1萬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鹿港鹿草店ATM8(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陳藹儀解除分期付款109年7月5日0時17分許、29,985元吳孟修申設之中華四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5日0時19分8秒許、6萬元⒉109年7月5日0時19分49秒許、3萬元(其中含不詳被害人匯款29,988元、楊佳蓁匯款29,988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阮志翔解除分期付款⒈109年7月5日15時21分許、99,981元⒉109年7月5日16時6分許、29,985元盧玉容申設之恆春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5日15時38分許、6萬元⒉109年7月5日15時39分許、4萬元彰化縣○○鎮○○路0號鹿港成功路郵局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⒊109年7月5日16時21分許、2萬元⒋109年7月5日16時22分許、1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鹿正店ATM⒊109年7月5日15時19分許、99,999元⒋109年7月5日16時12分許、19,985元蔣甯芳申設之臺灣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109年7月5日15時46分許、2萬元⒍109年7月5日15時47分許、2萬元⒎109年7月5日15時48分許、2萬元⒏109年7月5日15時49分許、2萬元⒐109年7月5日15時50分許、2萬元⒑109年7月5日16時20分許、2萬元彰化縣○○鎮○○巷0號全家超商鹿港大有店國泰ATM10(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吳俊輝解除分期付款109年7月5日16時13分許、29,985元蔣甯芳申設之台新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5日16時35分許、12萬元⒉109年7月5日16時36分許、4,000元(其中含不詳被害人匯款94,000元)彰化縣○○鎮○○巷00號全家超商鹿港天后店台新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陳莉蓉解除分期付款109年7月5日17時0分許、12,123元盧玉容申設之恆春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圈存抵銷彰化縣○○鎮○○路0號鹿港成功路郵局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阮映虹解除分期付款109年7月5日17時13分許、26,000元蔣甯芳申設之台新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7月5日17時23分許、26,000元彰化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福興福鹿店台新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黃奕翔 解除分期付款109年7月5日17時25分許、29,987元徐采惠申設之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7月5日17時36分許、59,000元(其中含羅語婕匯款29,989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4)羅語婕解除分期付款109年7月5日17時32分許、29,989元徐采惠申設之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7月5日17時36分許、59,000元(其中含黃奕翔匯款29,987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鹿港彰濱郵局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曾奕耀解除分期付款⒈109年7月5日20時37分許、49,989元盧玉容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109年7月5日20時45分許、2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鹿鑫店ATM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⒉109年7月5日20時39分許、49,989元⒉109年7月5日20時53分15秒許、2萬元⒊109年7月5日20時53分53秒許、2萬元⒋109年7月5日20時54分31秒許、2萬元⒌109年7月5日20時55分7秒許、2萬元⒍109年7月5日20時55分46秒許、2萬元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福興分行ATM⒊109年7月5日20時44分許、99,999元⒎109年7月5日21時0分14秒許、2萬元⒏109年7月5日21時0分53秒許、2萬元⒐109年7月5日21時1分許、2萬元⒑109年7月5日21時2分許、19,000元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彰化六信福興分社ATM備註:1.原起訴書附表所載車手提領金額之尾數為5元者,該5元應為手續費,均應以扣除5元後之金額為實際提領金額。2.被告犯罪所得之計算:「編號1至15總計提領金額=1,683,000元」之1%即16,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