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傅倩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上所載金額新臺幣328,4
47元是否誤繕,因與本件請求金額相距過大,請提出正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㈡請提出債務人傅倩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