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元華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6年3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路之房屋?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並應提出相關資料如房屋租賃契約等證明文件為佐。聲請人另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現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人應詳列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又依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8年4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示(見北司消債調卷第123頁),除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外,另有該公司債權金額新臺幣3,695元,則聲請人是否漏列該債權人?抑或已清償該等債務?聲請人另應說明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