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東方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光晨 被告樂整合行銷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徐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整合行銷工作室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提出起訴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