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債權人羅莎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乃誠 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院供辦。
三、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8月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31011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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