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貴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俊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愈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王憲誠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