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英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英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曾英風前分別因(甲)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2月21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乙)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丙)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17日,以97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丁)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所犯前開4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聲請書誤繕裁定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28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己)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25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辛)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所犯(戊)、(己)、(庚)、(辛)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與上開99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30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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