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稅簡字第40號原告 王懷義
簡麗螢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怡慧 訴訟代理人 何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月31日108年度稅簡字第12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告因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以寶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抵繳股款超過取得成本部分之證券交易所得,經被告依查得資料,核算證券交易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1,352,500元,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202,875元,並處罰鍰100,441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被告僅減少罰鍰225元,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民國109年1月31日108年度稅簡字第12號裁定:
在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51號、第1649號、第1758號、第1449號、第1766號、第1647號、第1648號、第1650號行政訴訟事件(下合稱系爭關聯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桃園地院於112年8月15日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本院審理。
二、經本院查核,系爭關聯訴訟均已終結確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桃園地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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