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抗告人 張淑淵俊星 企業商行相對人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澄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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