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薩摩亞商佰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聖棻 相對人即債務人普釋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珮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