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玟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玟臻於94年4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12,711元及自95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及自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12,71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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