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28號視同上訴人 廖切 (即 黃傳 之承受訴訟人)
黃義芳 (即 黃傳之 承受訴訟人)
黃義清 (即黃傳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施昱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切、黃義芳、黃義清為視同上訴人黃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黃傳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廖切、黃義芳、黃義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61-371頁)、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命廖切、黃義芳、黃義清為視同上訴人黃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林筱涵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廖婉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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