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調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調字第53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泰鋐風管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