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徐寧 代理人 湯詠煊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551元,而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1,09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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