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520號聲請人 游忞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蓁 、 陳惟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520號聲請人 游忞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蓁 、 陳惟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