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6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家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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