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陳福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陳福川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