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義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義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義清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0月及6月確定,並於民國10
7年1月16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月21日及前揭徒刑(其中
6月已執行完畢)並於刑中交插執行易服勞役12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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