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提撥勞退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告 魏焜堂
林庚水 陳步青 黃添順 王燦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被告 林德儒
慶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錕邦 被告慶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麗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