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原告 黃湘詒 訴訟代理人 林瓏澔 被告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被告 陳文良
楊登耀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序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黃韻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