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5號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未到
  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許佛佑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6年2月4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0,500元。
二、兩造於民國93年2月5日就澎湖縣馬公市○○段○○○○號、131
  地號土地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於民國96年2月4日合意終止。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96年2月5日將前項土地回復為空地原狀,返
  還聲請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