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5號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未到
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許佛佑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6年2月4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0,500元。
二、兩造於民國93年2月5日就澎湖縣馬公市○○段○○○○號、131
地號土地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於民國96年2月4日合意終止。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96年2月5日將前項土地回復為空地原狀,返
還聲請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