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6號原告 童昱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聯勝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鄉○○○段141、1553、1554、1555、1557-3、1557-5、158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