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告 蕭筠臻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被告 鄒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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