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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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嘉笙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己○○
丁○○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壹萬陸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