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棟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棟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棟良前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械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1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