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鉦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少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6條、第67條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復按相牽連案件之追加起訴,係利用舊訴之程序而提起,以符訴訟經濟之要求,故追加之新訴,須與舊訴得依同一訴訟程序進行為必要。如舊訴與新訴異其訴訟程序,既應分別進行審判,自不許其追加。
三、查被告王鉦翔本件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6365、8196號少年事件移送書,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後,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名,而觸犯刑罰法律,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以100年度少調字第318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此有本院100年度少調字第318號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宗內附前引檢察官移送書、本院裁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被告本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與本院繫屬之100年度訴字第754號刑事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部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前段之規定,既應向少年法院(庭)起訴,而少年刑事案件所應適用之訴訟程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以下之規定,復與一般刑事案件所行通常訴訟程序相異,應分別進行審判,是本件起訴程序顯已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前段之規定,且無從命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