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小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B書記官陳碧玉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小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B書記官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