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384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仁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請補蓋債權人公司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