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337號債權人 林尚毅 債務人 邱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本件借款之清償日期為民國
108年3月11日,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前述清償日屆滿後,即自108年3月12日起,始需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最早僅得自108年3月12日起算。本件債權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㈡本件債權人所請求之利息,為按年息1%之利息及按年息20%
計算之遲延利息,合計利率為21%,已逾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之限度。故本件利息請求逾年利率20%之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該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