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341號債權人 黃祥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建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起算日自83年6月1日起算依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㈡陳報票號TY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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