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巡交字第117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17號

原告 謝明靜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巡交字第100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係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否因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由被告依同條第9項規定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等節,與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巡交字第100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結果相涉(即該案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為裁決書是否適法),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楊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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