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56號聲請人 張恆峯
張恆偉 張恆義 張恆生 前四人共同代理人(法 林延慶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 張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 張文振業 於民國107年8月26日死亡,有相對人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當事人能力欠缺,且無從命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