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357號債權人桃園縣大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阿鐘 非訟代理人 許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良元 、 吳美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請求之對象為葉良元或葉良元及吳美花,如為後者請更正請求標的及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之記載,並陳明向吳美花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