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有模有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8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Y199566、Y201015、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