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3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宗奭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國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聲明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40,000元及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駁回其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則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