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3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宗奭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國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聲明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40,000元及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駁回其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則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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