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昱錡(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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