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賜玉
王筱惠 被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被告 陳鈺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洪甯雅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