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10月8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5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甫於95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落因之犯意,於96年2月
5日20時15分許往前回溯24小時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2月5日10時10分許,經警在高雄縣大寮鄉翁園村翁園國小旁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海洛因殘渣袋1只,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6年2月7日死亡,有戶政事務所除戶資料、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