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8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25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589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771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5,000元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