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О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萬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八千元,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一千元,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八百七十元,扣除
前所繳納之一千元,尚應補繳一千八百七十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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