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陳文耀 被告 李冠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