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施孟和 被告 邱西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