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原告乙○○
原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85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59號毀棄損壞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乙○○、丙○○兩人共新台幣肆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乙○○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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