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陳宗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凱 被告 戴嘉盈 訴訟代理人 洪金朱 被告 戴德輝
戴宜樺 訴訟代理人 戴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6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052元【計算式:5,000元(111年土地公告現值)×611平方公尺(1008地號土地面積)×1/6(原告應有部分)+3,200元(111年土地公告現值)×344.66平方公尺(1009地號土地面積)×1/6(原告應有部分)=694,0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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