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56號聲請人 林居勳 相對人 呂文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文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呂文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為若干(聲請事項記載「…本票乙張內載金額共新台幣陸萬參仟元…」,惟提出之本票金額記載為伍萬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