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保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保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保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本件係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程序上並無不合;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6日│108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304號│第29994、32866號│第29994、328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5號│108年度訴字第3016號│108年度訴字第30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4日│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5號│108年度訴字第3016號│108年度訴字第3016號││判決││││││├────┼──────────┼──────────┼──────────┤││判決│109年05月06日│109年06月16日│109年06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898號(編號2、3應執││備註│第6926號(109年度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緝字第1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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