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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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債權人 林正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怡潔蔡和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5日
書記官楊木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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