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邱玉蘭 被告 許萬豊 被告 許美英 被告 許萬雄 被告 許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6,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倪濱